GJB150.13A-2009*用裝備實驗室環(huán)境試驗方法第13部分:爆炸性大氣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guī)定了*用裝備實驗室爆炸性大氣試驗的術語與定義、目的與應用、剪裁指南、信息要求、試驗要求、試驗過程和結(jié)果分析的內(nèi)容。
本部分適用于對*用裝備進行爆炸性大氣試驗。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本都不適用于本部分,但提倡使用本部分的各方探討使用其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JB150.1A-2009 *用裝備實驗室環(huán)境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GJB560A-1997高閃點噴氣燃料規(guī)范
GJB2376-1995寬餾分噴氣燃料規(guī)范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模擬高度simulatedaltitude
試驗箱內(nèi)通過減壓產(chǎn)生的任何高度。
3.2試驗高度testaltitude
試件試驗時所采用的通常在海平面以上的標稱模擬高度。4 目的與應用
4.1 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在于:
a)確定裝備在混合的燃料和空氣爆炸性大氣中工作而不引起爆炸的能力;
b)確定帶外殼的裝備隔斷其內(nèi)部發(fā)生的火焰與爆炸不至于蔓延到外部的能力。
4.2 應用
本試驗適用于在爆炸性大氣附近使用的所有裝備。
爆炸性大氣與在海平面或海平面以上使用的飛行器、汽車和艦船用的燃料有關。程序Ⅱ適用于持續(xù)地或間斷地有可燃液體或蒸氣存在的空間內(nèi)的大氣。程序Ⅱ所測試的裝備應隔斷其內(nèi)部發(fā)生的燃燒而不點燃周圍的爆炸性大氣,且正?;蛘`操作所導致的表面溫度升高也不會點燃裝備內(nèi)部或外部的爆炸性大氣。若其他爆炸性大氣安全試驗(如電氣或礦井安全)對裝備更合適,也可以采用。
4.3 限制
本試驗限制如下:
a)本試驗采用的是相對低閃點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它不能代表某些實際的燃料和空氣混合氣體或者大氣懸浮顆?;旌衔?如浮塵)。
b)本試驗是一個保守的試驗。若試件不能點燃試驗用燃料和空氣混合氣體,那么裝備在使用中點燃周圍燃氣混合氣體的可能性很小。反之,試件能點燃試驗用燃料和空氣混合氣體并不意味著裝備總能點愀家際使用中存在的氣。
c)本試驗不適用于16km以上的試驗高度,因為在此高度以上,由于缺氧而不會點燃爆炸性大氣。
d) 本試驗不適用干確定由于表面溫度升高而導致的燃燒,因為本試驗設計用電火花點火。